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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讨债公司“留置清偿”讨债法
(1)长处:保证债务人实现债权;督促债务人及时实行债务;留置权与抵押权相同。
(2)适用条件:以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实行义务时,债权人才干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应是债权人依合同约好而合法占有的财产;债权人留置财产后,经过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实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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