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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要债公司债务拖欠期间产生价格变化时应采取的结算对策。
合同双方实行国家定价的,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则,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实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实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实行。
合同双方未实行国家定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行,为确保债务的实行,可采用其他措施来阻止债务拖欠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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