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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未通过债务豁免程序直接清除债务人的债务
考虑到本案为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试点案子,案子严峻在现行法令结构内进行。案子依照流程由履行法官提出进入债务豁免程序主张,债务人作为国有银行,提出考虑对国有资产保护,不同意进入债务豁免程序。后在举行债务人会议时,对于10年破产保护期后的债务清除,债务人表决未能通过该提议,即在10年破产保护期满仍不直接清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在试点过程中,在衡平债务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一起,始终将保护债务人合法权利摆在第一位,未突破现行法令和违反债务人志愿,未通过债务豁免程序直接清除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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