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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款搬运、债款参加的追偿权问题?

重庆收账公司债款搬运、债款参加的追偿权问题?

 (一)债款搬运、债款参加中,假如新债款人实际归还了债款,能否向原债款人追偿?

 对此法令没有清晰规定,笔者认为可以追偿。分两种状况:

1、假如在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时,新债款人和原债款人对追偿权有约好,则从其约好;

2、假如未有约好,则新债款人可根据与原债款人的根底法令联系(如托付合同、无因办理等),取得追偿权。

 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中,有三方法令主体,即债款人、原债款人和新债款人。债款人和原债款人之间,是原始法令联系。债款人和新债款人之间,是根据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而产生的法令联系。这里边还有一层法令联系,即原债款人和新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他们之间存在何种法令联系,首先要看其约好。

 假如两人约好,新债款人是无偿、自愿地替原债款人归还债款,则归于赠予法令联系,此时无追偿权的问题。假如两人约好,新债款人归还债款后,可向原债款人追偿,则新债款人当然有追偿权。

 当两人没有清晰约好时,两人之间就不存在法令联系了吗?不是,仍存在根底法令联系。【1】

比如说,债款参加人在原债款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单方向债款人作出债款参加的许诺,并实际清偿债款,则构成无因办理【2】,债款参加人可根据无因办理的请求权,向原债款人追偿。

 再比如说,当原债款人托付新债款人处理还款事务,新债款人实际清偿了欠款,则二人构成托付合同联系【2】,新债款人可根据托付合同请求权,向原债款人主张所垫付的费用。

 总之,在追偿权问题上,遵循合同法的“等价有偿准则”【3】,债款搬运或债款参加中的新债款人替原债款人履行债款,除非是清晰约好为赠予、无偿,否则便是有偿,新债款人享有追偿权。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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