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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债公司债务转移、债务参与中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重庆收债公司债务转移、债务参与中的诉讼时效抗辩权问题? 债务转移或债务参与有一个基本原则,便是“债的同一性”原则,即所转移的债、所参与的债,和本来的债,是同一的,是一个债。而不是说,债务人和原债务人是一个债,和新债务人是另一个债。 依据这种“债的同一性”原则,当债务转移后,原债务人所享有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一并跟着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1】。新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各种抗辩权,如一起实施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债务已清偿、债务无效、诉讼时效抗辩权等等。 这里有一个小问题,即依据民法典553条,债务转移,新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的抗辩权。那么债务参与中,新债务人是否也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呢?法条没有明文规矩,但实践也是可以享有的【2】。因为债务转移、债务参与,都遵从“债的同一性”原则。 在很多的抗辩权中,本文重视的是诉讼时效抗辩权,首要触及两个问题。一是,在债务转移或债务参与现象下,怎样确认诉讼时效的间断? 二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债务转移或债务参与,怎样确认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 (一)在债务转移或债务参与现象下,怎样确认诉讼时效的间断? 答:1、债务转移中,债务转移的意思抵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间断; 2、重庆收债公司债务参与中,只需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供认的,才发生诉讼时效间断。 依据(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矩,“有下列现象之一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一)权利人向职责人提出实施恳求; (二)职责人附和实施职责;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 (四)与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具有平等效能的其他现象。” 债务转移,因为需求经过债务人附和,在债务人、原债务人、新债务人达到债务转移合意的过程中,不管是原债务人,仍是新债务人,都向债务人作出了附和实施职责的意思标明,故当该意思标明抵达债务人时,发生诉讼时效间断【3】。 债务参与中,假如是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到债务参与合意,或许是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和债务人达到三方协议。此时不管原债务人或新债务人,都作出了附和实施职责的意思标明,故当该意思标明抵达债务人时,发生诉讼时效间断【3】。 但债务参与中,有种特别现象,即新债务人独自向债务人作出债务参与承诺,此时能否确认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间断? 答案是不能,因为在原债务人未参与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其附和实施职责。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原则若干问题的规矩》第十七条规矩,“债务转让的,应当确认诉讼时效从债务转让告诉抵达债务人之日起间断。债务承当现象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供认的,应当确认诉讼时效从债务承当意思标明抵达债务人之日起间断。” 由此可见,债务参与中,只需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供认的,才发生诉讼时效间断。新债务人独自向债务人作出债务参与承诺,原债务人未参与,当然不能确认原债务人附和实施职责。新债务人的附和实施,并不等同于原债务人的附和实施【3】。 假如以为两者性质是相同的,就发生一种荒诞的场景,即当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诉讼时效接近届满时,就出现一个第三人,在原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作出债务参与承诺,所以把诉讼时效间断了。这显然会严峻侵犯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本来诉讼时效经过,原债务人不需再承当归还职责,现在又因为第三人的独自债务参与行为,又得担起归还职责。这显然是荒诞的。 本文由重庆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