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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子女借了钱,父母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法院这样判!重庆收账公司子女借了钱,父母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法院这样判! 作为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则,《民法典》不仅是法则判决的标尺,更与我们每一个人的日常日子息息相关。今天我们一起来聊一聊关于“子债父还”的论题。 【案例故事】 小明刚大学毕业,因暂时没有作业,与朋友一起游玩,花销不少,可又不敢向父母伸手要钱。在朋友的鼓动下,小明向孙某借了3万元。孙某了解到,小明本身没有偿还才能,但其父母有固定作业,收入足以偿还告贷。孙某附和告贷,并让小明在借单上写明由小明父母偿还。告贷到期后,孙某拿着借单找到小明父母,要求还款。请问,小明与孙某的约好对小明的父母有无约束力? 【法则剖析】 小明作为成年人,与别人达成告贷合议,并写下借单,清晰告贷内容,就是形成了告贷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原则上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约好的权力责任原则上是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其别人不享有权力,也不要承担责任。但民法典也没有制止合同约好涉及第三人。当然,为使第三人免受无故“躺枪”,第三人只受其附和的责任约束,假如第三人不附和,有权拒绝。 本案中,小明的父母事前并不知道小明借钱的事,是“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小明在借单中约好他的告贷由父母偿还,并没有违背法则的制止性规则,故告贷合同仍是有用的。但小明的父母并非告贷合同当事人,有权拒绝实施未经他们附和的还款责任。假如小明的父母拒绝还款,孙某只能向小明索债,由小明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小明的父母假如附和还钱,也是可以的,并不违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则维护。 依法建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则约束力,但是法则还有规则的在外。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施债务,第三人不实施债务或者实施债务不符合约好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重庆收账公司【小编说】 尽管从法则上讲,“子债父还”是合法的,从实际日子中来看,父母帮忙子女还账也是屡见不鲜的事,但条件是要父母“愿意”。由于父母帮忙子女还账,“愿意”是情分,“不愿意”是本分。父母作为债务关系第三人,没有有必要实施债务的责任。在此提示大家,要合理消费,量入为出,不要随意向别人借钱,更不行瞒着家人在外面借债,不然有或许既损失了金钱,又伤了家人的心,因小失大。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