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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实务:个人股东告贷,这些缴税要害你注意到了吗?

重庆收账公司实务:个人股东告贷,这些缴税要害你注意到了吗?

 个人股东告贷,

 这些缴税要害你注意到了吗?

 实务中,个人股东向企业告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常被一些企业及股东忽视甚至存在误解,从而引发企业税务危险。对企业来说,发生个人股东告贷的现象,需厘清要害,合规进行税务处理。

 要害一告贷年度需准确了解  

  · 判例 · 

       我国断定文书网中有这样一则判例:甲公司是一家网络技术有限职责公司,其个人股东向甲公司告贷440万元。至年度终了,该个人股东所发生的告贷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甲公司生产经营。甲公司也未按规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据此,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甲公司扣缴个税88万元,并向甲公司处以罚款88万元。

 这其实是一则比较典型的企业对个人股东告贷年度的税收政策了解不准确的判例。

   关于个人股东告贷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实务中的首要税收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标准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的告诉》(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件)。其中第二条对个人股东告贷长期不还的税务处理问题作了规矩:缴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告贷,在该缴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告贷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盈余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盈余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观念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税年度终了,应是指告贷满12个月。可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矩,缴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税年度应为公历年度。据此,“缴税年度终了”,应该是个人股东发生告贷当年的12月31日,而非告贷满12个月。

  因而,假如个人股东于2018年12月1日向企业发生了告贷,在2018年12月31日既不归还,也不必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告贷,就需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和个人股东需准确了解这一政策要害。

 重庆收账公司要害二 

 并非有利可分才缴税 

      假如企业当年发生赔本,个人股东所发生的告贷是不是就不必按“利息、股息、盈余所得”缴税了?有观念认为,个人股东告贷当年必须要有足够多的可分配利润,才华视同分红处理。在没有足够多的可分配利润的现象下,视同分红将违背《公司法》的规矩,即使满足税法所规矩的缴税条件,也不应予以缴税处理。

   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念。民商法的调整方针,是商业事务生意主体在商业生意行为中所形成的相等法律联络,税法的调整方针则是税收联络。税收联络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联络的总称,税务机关与缴税人之间的权利职责联络是税法调整方针的核心,既存在于实体法中,也存在于程序法与诉讼法中。两者所调整的社会联络不同,不行果断地用民商法的规矩来断定税法的事项

   笔者认为,既然是税收问题,就应该在税法的框架下进行研究。158号文件对此现已作了明确的规矩,理应按照政策执行,只需契合文件规矩的缴税条件,就现已发生了缴税职责,不应在文件规矩条件的基础上再另行附加条件。不仅如此,假如企业假亏实盈,采取告贷方式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又以企业发生赔本为由不缴税,或许具有躲避个人所得税缴税职责的嫌疑。 

   158号文件是2003年发布施行的一项税收标准性文件,虽然发布时刻现已较长,但在文件尚有效的现象下,缴税人仍需引起重视,准确了解税法规矩,防止带来税务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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