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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从网络假贷渠道告贷后转借别人运用,违法!重庆收账公司从网络假贷渠道告贷后转借别人运用,违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2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民间假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金融机构发放告贷的目的为支撑生产经营,将告贷转贷给别人,违背了告贷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告贷用处,打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套取金融机构告贷转贷的,应当确定民间假贷合同无效 出借人要求告贷人付出利息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撑,但可依法依照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要求告贷人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日常日子中的信用卡套现、“微粒贷”、“借呗”、“分期乐”等网络渠道告贷均归于套取金融机构告贷,从网络假贷渠道申请告贷后再转借别人运用,均是违法行为,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遭到法律保护,严峻的可能会造成本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告贷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别的,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别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