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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强制实行的金额除了债款本金,还有什么?

重庆收账公司强制实行的金额除了债款本金,还有什么?

 胜诉方可在法律文书载明的实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强制实行的金额包括四个部分:

1、收效法律文书主文确认的本金部分,本金部分一般是一个确认或相对确认的金额。

2、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

 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是针对收效法律文书的债款本金发生的,一般为利息、资金占用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等,一起还会对利息的核算基数、利率、起算和终止时刻进行确认,如果法律文书未确认给付利息,则胜诉方不能就拖延实行期间的一般债款利息请求实行。

3、其他金钱债款

因诉讼而发生的由败诉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如案子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这些费用一般会在收效法律文书的诉讼费用担负部分进行表述。

4、拖延实行期间加倍的债款利息

 如果败诉方未按照收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从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自该日起核算拖延实行期间;收效法律文书确认分期实行的,自每次实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核算;收效法律文书未确认实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截止日则核算至被实行人实行完毕之日。

 核算方法:拖延实行期间加倍的债款利息=债款人尚未清偿的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除一般债款利息之外的金钱债款×一年期LPR×拖延实行期间。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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