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借单的法律常识(附借单案例)重庆收账公司关于借单的法律常识(附借单案例) 1、打借单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告贷20万元,并打下借单,约好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单署名时玩了个把戏,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其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告贷,谁知二人却以借单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肯归还。无法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虽然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单时的不注意支付了很大价值。 提示:打借单时无妨请告贷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告贷名字书写大意,也能够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是己告贷,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告贷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单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单,脱离现场,不久返回,将借单交给张,张看借单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法申诉法院,经法院托付有关部门判定笔迹,供认借单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验,王供认告贷事实,借单是其找别人模仿自己笔迹所写。 提示:借单书写现场结束、不得脱离视线。 3、使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单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单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单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儿的“还”字既能够理解为“归还”,又能够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矩“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力不会得到维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单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单向人民法院申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单证明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明,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告贷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边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到达不还告贷的意图。 提示:借单内容应重复阅读,不留歧义。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告贷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申诉后,李某在辩论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欠据丢掉,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提示:写清告贷原因,“收”“借”清楚。 5、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欠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提示:写明告贷用处,事由列清。 6、自书借单 案例:丁某向周某告贷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单写好,丁某看告贷金额无误,遂在借单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申诉丁某归还告贷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恰当空地,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提示: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边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两用借单 案例:刘某向陈某告贷18000元。出具欠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欠据丢掉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单申诉要求归还18000元。 提示:将欠据遗失一事明晰载明。 8、借单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告贷10000元,约好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欠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两头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欠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单申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矩,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提示:事前明晰约好,并记载于借单之上。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