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收账公司债款参加人向债权人承当债款后,是否能向债款人的保证人追偿?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的裁判关键如下:
一、在债款参加法律联系中,债权人能够恳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当的债款范围内和债款人承当连带债款。
二、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或消灭而相应地无效或消灭。
三、根据法律规定,在债款参加法律联系中,债款参加人承当连带债款后,不构成债权转移,其与债款人之间的联系,依照其与债款人之间法律联系的性质处理,法律未规定债款参加人承当连带债款后能够向债款人的保证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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