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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名为生意实为假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在不知情下不担负保责任!重庆收账公司名为生意实为假贷的合同担保,担保人在不知情下不担负保责任! 【裁判要旨】案涉保证人出具《保证书》赞同就生意合同及其全部附件项下买受人所负债务供给不行撤消的连带责任保证,但案涉合同系名为生意、实为告贷合同法律关系,由于生意合同与告贷合同的性质不同,告贷合同项下的担保人担保担负显着大于生意合同项下担保人的担负。在没有明晰奉告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性质的改变,直接影响担保人对担保的实在意思标明,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务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协商改变主债务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改变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剧债务的,保证人对加剧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和债务人改变主债务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赞同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