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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债权人不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裁决协议的捆绑,有权直接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结为两点:重庆收账公司债权人不受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裁决协议的捆绑,有权直接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结为两点: 1、《裁决法》第4条规矩:“当事人采用裁决办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请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因而,裁决协议具有相对性,只能捆绑订立裁决协议的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不能捆绑非当事人的债权人。这是法院驳回次债款人裁决主管抗辩时依据的最主要理由(例如: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决、西安中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567号民事判决、浙江永康法院(2014)金永商初字第4651号民事判决等)。 2、代位权是债权人依据法律规矩而享有的权利,而依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矩,代位权只能经过诉讼程序行使,因而债款人与次债款人的裁决协议不得捆绑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上述理由不无道理,但不可充沛。一方面,裁决协议的相对性已在理论和实践上被不同程度地打破,此为各国改造裁决立法、鼓舞裁决发展的一大潮流,故有必要进一步说明为何此种打破不适用于债权人代位权。另一方面,代位权系法定权利不受裁决协议捆绑,并不能必定推导出代位权的行使办法不受裁决协议捆绑,例如理论上讨论的债权人以代位裁决的办法行使代位权,或许在代位权诉讼的框架下,仍允许次债款胶葛独自经过裁决程序处理。 本文由重庆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