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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收账公司​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怎么确认?

重庆收账公司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怎么确认?

 此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的房产。这类房产的价格远远低于其时的市价,且一般与一方的职务、等级、作业年限等要素有关。大都情况下,一方单位会直接将房产证处理在该方名下,夫妻离婚时极易对该类房产的切割问题发生争议。

 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子,或许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当区别情况别离处理: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该类房子,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矩:“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此类房子,是否应当确认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没有清晰规矩,实践中也并无定论,一般对此种情况的房子归属问题极点稳重。笔者认为,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确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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