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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账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两边业已实行完毕,虽未处理工商挂号改变,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东莞收账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后,两边业已实行完毕,虽未处理工商挂号改变,不影响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73条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刊出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和第139条规则“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法或许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方法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股权改变是向公司改变挂号,即改变股东名册。由于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则“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以股权变化生效应当以内部改变为准,外部挂号的效能在于对抗第三人的效能,而非股权变化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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