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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收债公司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债务承担问题东莞收债公司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债务承担问题 随着现代经济的展开,公司集团因其具有规划经济效益、专业化协同效应以及控制运营危险等优势,成为企业前进商场竞争力的一大战略选择。越来越多公司集团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剧烈的商场竞争,加之当时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运营困难,步履维艰,最后不得不走上破产的路途。不同于单一企业相对简略的内外部法则联络,公司集团尤其是母子公司之间充满着凌乱的利益交织联络,这种特别性给破产程序带来了新的挑战。现在,我国法则对母子公司破产没有作出明晰规矩,很多问题不免引起争论。其间最为中心的问题便是在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在债务承担方面的法则责任问题,即母子公司是否互相为互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 问题产生 公司独立法人品质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两大基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条规矩:“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工业,享有法人工业权。公司以其全部工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方面,这意味着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品质,与其他公司或组织的责任互相独立。即便是母子公司,原则上也以其各自的工业独立承担法则责任。另一方面,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互相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工业偿还公司债务,股东仅在自己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种原则规划在必定程度上保证了出资者的安全,有利于公司吸收本钱,扩大生产规划。由此看来,在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原则上均应以自己的法人工业清偿债务,各方互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但在存在着控制联络的母子公司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牵涉,无论是公司集团的整体展开战略,仍是相关公司之间的事务来往,母公司必然在必定程度上控制着子公司,以求得公司集团整体向着利好的方向展开。显着,在法则上,子公司仍然作为一个法人独立存在,但实际上,其独立性现已遭到母公司的腐蚀。在运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公司集团正常运作,所产生的问题相对较少,一旦运营不善,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和被控制联络便会引发多方利益冲突。例如母子公司破产的以下三种不同的现象: (一)子公司破产而母公司未破产的现象。母公司常常从子公司以高于商场的价格向子公司兜售原材料,再以低于商场的价格购置制品,经过这种办法,子公司的获利被转移到母公司。相似操作还有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高昂咨询费、服务费,一旦子公司破产,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工业大幅减少。或许在敞开破产程序之前,母公司将其对子公司的股权转换成债务,甚至是有担保的债务,以此来交换破产债务清偿的优先权。这些行为必然对子公司债务人的利益构成损害,严峻违背破产程序中所寻求的公平清偿方针。 (二)母公司破产而子公司破产的现象。母公司运营不善,敞开破产程序之前,有可能向子公司低于商场的价格售卖制品甚至固定资产,以期保全母公司的大部分工业,而母公司所剩用于清偿债务的工业大幅减少,甚至成为空壳公司,这种母公司面目一新,逃避破产债务追偿的行为大大损害母公司债务人的利益。 (三)母子公司同时破产的现象。同理,母子公司若有相似现象(一) 和现象(二)中的行为,或许母子公司运营进程中,其买卖行为现已构成母子公司实践上的工业混杂,此时母公司用于清偿债务的工业和子公司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工业现已含混不清,无法差异,甚至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债务债务联络,此时无论是母公司仍是子公司实际上现已不再独立,两头债务人在某种程度上会产生利益冲突。 由此看来,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联络使得母子公司之间无法坚持实际上的独立情况,而在法则联络上两头仍然作为法人独立存在,这种冲突延伸到破产程序中表现为母子公司债务承担的法则责任问题,即母子公司是否互相为互相无法偿还的债务承担责任 东莞收债公司法则规矩 关于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是否互担债务这一问题,我国法则并未作出明晰规矩,但随着理论学说的展开和立法的逐步完善,一些原则制作正在活跃进行中,用以处理日益凌乱的母子公司破产中的法则问题。 公司法人品质否定原则 公司法人品质否定原则,也称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便是对母子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则联络之间的对立所作出的回应。通说认为,公司法人品质否定原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品质的乱用,就详细法则联络中的特定实际,否定公司的独立品质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担任的一种法则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矩:“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峻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品质否定是在详细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则实际和法则联络,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矩,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法人品质否定原则的中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品质,让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全国民商事审判作业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晰了公司法法品质否定原则的详细运用,包括两个根柢构成要件和两个限制性适用条件: 一是股东实施了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二是该行为严峻损害了公司债务人利益。损害债务人利益,首要是指股东乱用权力使公司工业缺少以清偿公司债务人的债务。 三是只需实施了乱用法人独立方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四是公司品质否定不是全面、完全、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详细案件中根据特定的法则实际、法则联络,否定其品质独立性。 从法理上来看,两个根柢构成要件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公司法上的根柢运用,进一步演变为:股东实施了乱用公司法人独立方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公司债务人的利益遭到严峻损害,股东实施的行为和公司债务人遭到的损害存在因果联络。而作为一种例外性的原则规划,《九民纪要》限制了公司法人品质否定的适用为详细案件中实施了乱用法人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以避免该项原则的乱用。 别的,《九民纪要》对“何为乱用行为”做出了明晰说明,包括品质混杂、过度分配与控制、本钱显着缺少,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有,详细包括: 一.品质混杂。确认公司品质与股东品质是否存在混杂,最根柢的判别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工业,最首要的表现是公司的工业与股东的工业是否混杂且无法差异。在确认是否构成品质混杂时,应当概括考虑以下要素: (1)股东无偿运用公司资金或许工业,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许将公司的资金供相关公司无偿运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工业与股东工业无法差异的; (4)股东本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差异,致使两头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工业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运用的; (6)品质混杂的其他现象。 二.过度分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分配与控制,操作公司的决议方案进程,使公司完全丢掉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东西或躯壳,严峻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应当否定公司品质,由乱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现象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许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许子公司之间进行买卖,收益归一方,丢掉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树立运营目的相同或许相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落幕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许相似的运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分配与控制的其他现象。 三.本钱显着缺少。本钱显着缺少指的是,公司树立后在运营进程中,股东实践投入公司的本钱数额与公司运营所隐含的危险比较显着不匹配。股东运用较少本钱从事力所不及的运营,标明其没有从事公司运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运用公司独立品质和股东有限责任把出资危险转嫁给债务人。 在破产程序中,公司法人品质否定原则给公平清偿债务供应了一种裁判途径,母子公司之间的经济实际和法则联络结束动态平衡,使得母子公司债务人的利益免受债务人和内情人员操作的晦气影响,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债务原则在必定程度上得到维护。 实质吞并原则 现在,关于实质吞并原则的内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构成共同的定见,这也导致该原则的适用标准并不共同。长期以来,各国对实质吞并原则进行着活跃的探究,我国也并不例外。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作业纪要》原则性地规矩了实质吞并程序的适用现象,第32条规矩:“当相关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品质高度混杂、差异各相关企业成员工业的本钱过高、严峻损害债务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相关企业实质吞并破产办法进行审理。”由此可知,破产程序中,实质吞并原则的适用需求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相关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品质高度混杂; 二是差异各相关企业成员工业的本钱过高; 三是上述行为严峻损害债务人的公平清偿利益。 但上述规矩仍然较为笼统,关于“法人品质高度混杂的判别标准是什么”“法人品质高度混杂是否等于法人品质否定原则中品质混杂”“如何计算衡量差异各企业成员的工业”“如何定义本钱过高”这些问题,《全国法院破产作业纪要》并没有做出明晰规矩,仅仅在第33条笼统地规矩了部分参看要素,概括考虑相关企业之间工业的混杂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络、债务人整体清偿利益、添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要素,以作出是否实质吞并审理的裁决。这无疑给司法实践留下了巨大的可了解空间。 进一步地,《全国法院破产作业纪要》专门规矩了实质吞并原则适用的法则结果,第36条规矩:“人民法院裁决采用实质吞并办法审理破产案件的,各相关企业成员之间的债务债务归于消除,各成员的工业作为吞并后共同的破产工业,由各成员的债务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次序公平受偿。”这意味着,母子公司作为相关企业,若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决适用实质吞并审理原则,两头的债务债务归于消除,其工业共同用于破产债务的清偿,也即母子公司互相承担互相的债务清偿责任。 实质吞并原则的运用为母子公司破产中的债务承担分配责任提出了创新性的处理思路,在特定案件中,充分考虑了母子公司之间经济实际和法则规矩之间的冲突,强调了破产原则的公平价值。部分学者认为实质吞并程序是法人品质否定原则在破产领域的拓展运用,但笔者认为,尽管两种原则都突破了法人品质独立,但实质吞并原则仍然在两头债务互免、破产程序结束后各相关企业成员均予以刊出等方面不同于法人品质否定原则,两者的适用仍需求咱们进一步根究司法实践,以寻求更深层次的了解适用。 司法实践 尽管实质吞并原则的现行规矩不尽完善,但仍然可以从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概括出法院的裁判途径,为母子公司破产实质吞并审理供应必定学习。典型事例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破监1号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 该案中,中国华信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信)及其子公司上海华信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财务)、其相关企业海南华信世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华信)首要从事动力贸易、出资、融资等事务,因严峻缺少偿债能力,无力清偿对外债务被裁决采用实质吞并进行破产清算。裁判途径如下图所示:图片 一提的是,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就实质吞并工业清算是否有利于债务人利益的判别作出详细论述,判决书指明:“一般现象,债务人获益标准的判别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质吞并有利于一切债务人,即不会构成任何债务人丢掉;其二是实质吞并产生的利益大于其构成的损害,即对部分债务人而言,实质吞并会带来丢掉,但其丢掉不会超越其他债务人或整体债务人可从实质吞并破产清算程序中取得的收益。 概括考量,实质吞并衡量的是整体债务人的整体利益,而非单个债务人的个别利益,适用实质吞并破产清算的条件并非要保证每一位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均高于分别破产时,而是指不显着损害或有益于大多数债务人利益。” 由此可知,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实质吞并原则适用应当衡量大多数债务人的清偿利益,并非苛刻到保证每一位债务人的利益。过火严厉的条件条件很难满足,将使该原则形同虚设,丢掉其存在意义。 笔者认为,在母子公司破产程序中,关于实质吞并原则的适用,许多问题有待处理,但咱们可以司法实践的裁判途径中,清楚方向,总结判别,以期为咱们实践供应一点点学习。 母子公司之间特别的法则联络和经济联络使得破产程序各方的利益交织愈加错综凌乱,尽管我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此进行了活跃探究,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无论是法品质否定原则仍是实质吞并原则,都需求进一步完善,处理母子公司破产中的特别问题,维护破产法中的公平价值和程序正义。 本文由东莞收债公司整理 |